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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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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:本會名稱:社團法人台北縣樂山會(以下簡稱本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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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關於策劃推展各種戶外運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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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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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:本會分下列三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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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一般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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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:凡設籍台北縣,贊同本會宗旨,有行為能力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填具入 會申請書及身分證影印本各一份,提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始淮入會為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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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: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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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因犯罪經判決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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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:本會團體會員舉派代表時,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:更換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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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: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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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死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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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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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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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: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: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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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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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制定及修正章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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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: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、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、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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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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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審查會員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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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九條:本會理事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:另一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
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:若副理事長亦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
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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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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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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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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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二條: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查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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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會員資格喪失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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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七條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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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二人,但理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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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榮譽理事十人,顧問五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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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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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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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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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二條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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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以各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
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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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三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: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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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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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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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入會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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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卅七條:本會會計年度每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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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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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條: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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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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